在第 8 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期间,应急管理部公布了 3 起典型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案例,旨在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彰显法律威严,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案例一:云南昭通煤矿伪造现场谎报事故
2024 年 5 月 28 日 19 时 40 分,云南昭通市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云丰联营煤矿突发顶板事故,致使一名矿工不幸遇难。然而,矿方在事故发生后,心存侥幸,妄图逃避责任,通过伪造事故现场、谎报事故信息,将事故时间伪造成 21 时 45 分,并编造因作业人员处理矿车跳道时手拉葫芦掉落砸人致死的虚假情节。
事故真相终究无法掩盖,经缜密调查,该矿总经理、矿长、安全副矿长因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被处以 560 万元的巨额罚款,相关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盐津县人民政府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以观后效。
案例二:辽宁阜新矿业蓄意瞒报重大事故
2023 年 6 月 27 日,辽宁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严重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了极其惨痛的后果——7 人死亡、7 人受伤。但弘霖煤矿在事故发生后,未选择依法报告,反而采取了一系列令人发指的蓄意瞒报手段。
他们构筑密闭封闭事故现场,删除监控视频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销毁相关记录,妄图销毁证据;给遇难者家属高额赔偿,买通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死亡医学证明,跨省转运火化遗体并串供,意图蒙混过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调查,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还查实该煤矿另外 3 起共造成 7 人死亡、1 人受伤的瞒报事故。
对于这种严重违法行径,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弘霖煤矿处以 1815 万元的罚款。而对于后续查实的其他瞒报事故,也将继续依法依规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案例三:山东济南化工企业迟报事故受罚
2023 年 2 月 19 日凌晨 3 时 40 分左右,山东济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在 30#蒸馏釜底部排放残液作业时发生意外,盛放残液的包装桶破裂,残液喷溅到班长温某某与维修工刘某某身上。4 时 30 分左右,两人被扶上车间主任孙某某的面包车送往医院。刘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 15 时 17 分死亡;温某某诊断为轻伤,于 3 月 21 日康复出院。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第一时间向车间主任孙某某报告,但孙某某在 8 时许才向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汇报。李某某却错误判断“两人受伤不严重,事情不大”,未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直至刘某某死亡后,李某某才在 15 时 50 分向济南市济阳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李某某的迟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济南市济阳区应急管理局对李某某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事故发生单位济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 7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职责。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需迅速组织抢救并如实上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更不能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若违反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法律条文,对于关闭、破坏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等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逾期不改将加重处罚,对责任人也有相应罚款;情节严重则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时,若不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逃匿,将面临降级、撤职处分以及罚款;对逃匿者还将处以拘留;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明确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案例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生存的底线。任何企图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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